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倪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522********17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522民初2635号 |
案号 |
(2021)川0522执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倪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雪芳借款本金20000元,并自2016年8月20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倪小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