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倪小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522********177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522民初2637号
案号
(2021)川0522执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倪小平应归还原告陈雪芳借款30000元,支付该款自2016年9月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尚欠本金数额以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另扣减已支付的利息104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倪小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倪小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时间
2021-03-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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