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薛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405********00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3401民初2900号 |
案号 |
(2021)川3401执2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周祥伟与被告朱薛龙的宠物买卖合同关系;二、限被告朱薛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周祥伟货款13000.00元,周祥伟在收到退款之日将收到的泰迪狗退还给被告朱薛龙。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0元,由被告朱薛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时间 |
2021-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