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淄博隆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54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桓商初字第280号 |
案号 |
(2015)桓执字第010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桓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淄博隆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桓台支行借款本金3 50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淄博隆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桓台支行截止到2015年3月9日的借款利息35 301.7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淄博隆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9月16日签订的2014年信字第5121140717号授信协议约定的利息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桓台支行自2015年3月10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被告淄博隆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桓台支行律师费135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五、被告李茂成、被告成玉、被告山东昶淼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李茂成、被告成玉、被告山东昶淼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淄博隆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8 081元,诉讼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淄博隆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李茂成、被告成玉、被告山东昶淼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桓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5-08-20 |
发布时间 |
2015-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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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茂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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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桓台县索镇镇张桥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