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丰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2625********62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1023民督335号
案号
(2021)浙1023执7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申请人朱丰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申请人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坦头支行信用卡透支本2金1 9 4 69 . 8 5 元及利息、违约金( 其中2 0 2 0 年2 月 24日之前的利息为5 2 8 2 . 2 6 元、违约金为1 32 0 . 57 元,之后的利息及违约金按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但利息及违约金合计应以不超过年利率2 4 %为限)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03-03
发布时间
2021-03-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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