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敖建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1********05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112民初416号 |
案号 |
(2021)赣0112执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明伟、胡元兵、敖建彪、江西东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西元亚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签订的《汽车贷款合同》(合同编号:dsd07910417042044)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被告赵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支付贷款本息共计198008.73元;三、被告赵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罚息[从2019年4月10日始至2019年12月10日止,以未还贷款198008.7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3%计算;从2019年12月10日始至还清贷款之日止,以未还贷款198008.73元为基数(判决后若有还款,以实际欠付贷款本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9%计算];四、被告胡元兵、敖建彪、江西东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西元亚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本息及逾期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若被告赵明伟未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述所有的贷款本息及逾期罚息,则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可以就车牌号为赣am8690、赣ap9813的车辆行使抵押权并就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上述贷款本息及逾期罚息范围内优先受偿;六、驳回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52元,由被告赵明伟承担,被告胡元兵、敖建彪、江西东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西元亚物流有限公司对该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