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07********5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116民初2355号
案号
(2021)川0116执13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双流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人保国际业务营业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吴文尧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80000元。吴文尧、人保国际业务营业部不服判决,上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7年11月22日作出(2017)川01民终14068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人保国际业务营业部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吴文尧80000元;二、上述支付款项履行完毕后,吴文尧放弃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三、人保国际业务营业部就上述款项保留向孙杰、孙林追偿的权利……人保国际业务营业部于2017年12月4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吴文尧支付80000元。同时查明,孙杰与孙林系父子关系。孙杰于2018年5月24日初次领取驾驶证(驾驶证号:510107199005255012)。庭审中,人保国际业务营业部陈述,孙杰与孙林应承担按份责任,一人承担一半的责任。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身份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7)川0116民初4176号民事判决书、(2017)川01民终14068号民事调解书、电子转账回单(收/付款)、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孙杰、孙林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对于上述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能够证明本案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孙林在人保国际业务营业部处投保了车损险,后因孙杰驾驶车辆致使吴文尧受伤,双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孙杰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人保国际业务营业部作为保险人已承担赔偿义务,支付了赔偿款,理应向孙杰追偿。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除》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证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孙林作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将案涉车辆借用给尚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孙杰使用而发生交通事故,孙林存在过错。故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人保国际业务营业部可以向孙林追偿。孙杰与孙林应按各5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除》第一条、第十八条,《hyperlink"http://150.100.1.112/claw/[removed]slc(183386,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hyperlink"http://150.100.1.112/claw/[removed]slc(183386,144)"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孙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赔偿款40000元;二、孙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赔偿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hyperlink"http://150.100.1.112/claw/[removed]slc(183386,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hyperlink"http://150.100.1.112/claw/[removed]slc(183386,253)"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孙杰、孙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2-22
发布时间
2021-03-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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