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双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01********1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903民初2637号 |
案号 |
(2021)冀0903执7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张双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艳生、王萌萌、王胜凯2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3元,由被告张双利负担2225元,由原告王艳生、王萌萌、王胜凯负担3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时间 |
2021-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