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绵竹市汉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052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绵竹民初字第2051号 |
案号 |
(2016)川0683执2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绵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绵竹市金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900000.00元;二、被告绵竹市金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3415813.09元(截至2015年7月31日),并支付自2015年8月1日起的贷款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2900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1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逾期月利率13.005‰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原告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最高额3000000.00元限度内就被告绵竹市汉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享有的位于绵竹市汉旺镇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竹国用(2001)字第293号、第294号、295号)及所有的位于绵竹市汉旺镇的房屋(产权证号:字第857号、字第939号、字第998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二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征收诉讼费27545.00元,由二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履行中二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绵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6-01-29 |
发布时间 |
2016-1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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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秋月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683205253060W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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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四川省绵竹市汉旺镇迎宾中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