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明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723********61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203民初454号 |
案号 |
(2021)桂0203执13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明君向原告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人民币78106.50元;二、被告李明君向原告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19年12月28日的违约金人民币204.1元,此后,违约金的计算以人民币78106.5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继续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李明君向原告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300元;四、被告成都克劳斯汽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金钱给付义务在李明君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代偿后,有权向被告李明君追偿;五、被告罗林江、吴宇、刘畅义、重庆优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斯加特(重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金钱给付义务,在最高额2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代偿后,有权就各自已承担部分向被告李明君追偿。六、驳回原告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90元(原告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保全费816元,公告费26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2866元,由被告李明君、罗林江、吴宇、刘畅义、重庆优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克劳斯汽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斯加特(重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时间 |
2021-03-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