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桂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2724********05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横民初字第02577号
案号
(2021)陕0803执恢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横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高桂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姬文莲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月利率15‰计算,从2014年2月7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高桂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姬文莲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月利率15‰计算,从2013年1月18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告高登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高桂林负担。执行费5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陕西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时间
2021-03-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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