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邢万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9001********18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2746号 |
案号 |
(2021)晋0106执8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邢万财、阎永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贷款本金19000元以及截至2020年3月6日的利息257.1元、罚息5922.58元、复利79.21元;二、被告邢万财、阎永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支付自2020年3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9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9.5%计算的罚息;三、被告邢万财、阎永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支付自2020年8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57.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9.5%计算的复利;四、被告邢万财、阎永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律师费2000元;五、被告邢万兵、赵艳红对被告邢万兵、赵艳红上述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邢万兵、赵艳红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邢万财、阎永仙进行追偿;六、驳回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8元,由被告邢万财、阎永仙、邢万兵、赵艳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时间 |
2021-04-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