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624********03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681民初784号 |
案号 |
(2021)川0681执3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林峰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德阳玛孚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缴纳出资400000元;被告林建国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德阳玛孚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缴纳出资4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90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林峰、林建国各自负担295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时间 |
2021-04-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