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童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721********069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781民初4939号
案号
(2021)川0781执9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油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告童杰、范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岭分社归还借款本金8547.97元并支付相应利息(1.支付截止2020年6月15日止的积欠利息7258.15元;2.支付以借款本金8547.97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5日起按照约定月利率4.725‰的1.5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元,由被告童杰、范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3-03
发布时间
2021-04-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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