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蒲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302********2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1302民初314号 |
案号 |
(2021)川1302执恢3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蒲波、左丽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蔚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其中5万元的利息从2014年7月19日以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息2%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15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7月23日起以1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息2%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利随本清,已支付的利息18000元从应支付的利息中予以扣减)。如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按规定征收的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650元,共计3800元,由被告蒲波、左丽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时间 |
2021-04-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