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81********64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181民初3977号
案号
(2021)川0181执8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何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任永辉归还本金10000元;二、被告何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任永辉支付利息(计算方法:以3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7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任永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2元,由被告何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3-29
发布时间
2021-04-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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