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2324********00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新2324民初1251号
案号
(2021)新2324执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波、刘文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景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当金170000元;二、被告林波、刘文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景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8年2月28日之前综合费用76953元,2018年3月1日之后的综合费用按月利率2%支付至当金付清为止;三、被告被告林波、刘文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景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11178元;四、原告新疆景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位于玛纳斯县乌伊路种子站住宅楼2-101室和玛纳斯县金茂商住楼7-301室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对上述第一、二、三项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新疆景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4元,减半收取计2502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刘文忠、林波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向原告付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时间
2021-03-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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