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易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82********3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182民初469号
案号
(2021)川0182执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彭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易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袁浩轩返还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易波负担(案件受理费由袁浩轩预交,易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支付给袁浩轩)。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时间
2021-04-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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