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621********54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1621民初3039号 |
案号 |
(2021)川1621执6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岳池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张明武与被告陈波的定金合同关系;二、被告陈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明武人民币30,000元;三、驳回原告张明武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张明武负担300元、被告陈波负担3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岳池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时间 |
2021-04-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