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贺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22********2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207民初3458号 |
案号 |
(2021)冀02执54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高贺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李守宗货款人民币15000元,并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时间 |
2021-03-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