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124********39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155号 |
案号 |
(2021)鄂1181执恢3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冈市麻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赵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陈浩偿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2013年7月30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未给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陈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陈浩己先行垫付,由被告赵辉直接给付给原告陈浩。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麻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时间 |
2021-04-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