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204********00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1204民初67号 |
案号 |
(2021)辽1204执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韩庆志、李英君、韩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孟凡巍借款220000元并支付利息52800元,合计272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92元,由被告韩庆志、李英君、韩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4-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