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海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2724********012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陕0803民初2255号
案号
(2021)陕0803执2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横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张涛、杜小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7月27日至2015年8月27日以年利率15.3%计算,利息从2015年8月28日起按逾期年利率19.89%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付款方式:从2020年8月6日起至2023年7月30日每月30前偿还原告借款2000元,付款顺序:先还本金后还利息,于2023年8月30日前将借款本息全部付清);二、由被告石锦祥、郭海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7月27日至2015年8月27日以年利率15.3%计算,利息从2015年8月28日起按逾期年利率19.89%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付款方式:从2020年8月6日起至2023年7月30日每月30前偿还原告借款2000元,付款顺序:先还本金后还利息,于2023年8月30日前将借款本息全部付清);三、由被告张志明、鲁宁宁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7月27日至2015年8月27日以年利率15.3%计算,利息从2015年8月28日起按逾期年利率19.89%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付款方式:从2020年8月6日起至2023年7月30日每月30前偿还原告借款2000元,付款顺序:先还本金后还利息,于2023年8月30日前将借款本息全部付清);四、若被告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可以一次性申请执行全部案款,并且由被告张涛、杜小艳、石锦祥、郭海艳、张志明、鲁宁宁共同偿还借款及其利息,并互付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冯云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667元,由被告张涛、杜小艳负担889元,被告石锦祥、郭海艳负担889元,被告张志明、鲁宁宁负担889元。执行费215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陕西
立案日期
2021-01-29
发布时间
2021-03-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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