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卜海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2724********19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陕0823民初2010号
案号
(2021)陕0803执5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横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赵云、卜海艳偿还原告曹艳梅借款本金30000元及其利息4000元,共计34000元。(付款方式:于2017年8月12日前付5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付15000元;于2018年10月30日前付14000元)二、如二被告不能按上述协议偿还借款,则3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仍按月利率15‰计算,计息时间从2016年7月7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如被告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则原告可以一次性申请执行全部案款。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由二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陕西
立案日期
2021-03-04
发布时间
2021-03-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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