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浩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724********01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陕0803民初2008号 |
案号 |
(2021)陕0803执1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横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吕金玉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彦亮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其利息(月利率20‰,利息从2013年12月16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吴浩明、徐增升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执行费2150元,由被告吕金玉、吴浩明、徐增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横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时间 |
2021-03-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