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卢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03********6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03民初3204号 |
案号 |
(2021)赣0703执9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卢斌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南康赣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本息合计175443.55元;被告卢斌应从2020年10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5万元为本金按逾期罚息月利率13.365‰计算利息给原告,息随本清;被告赵青梅、刘祥对上述款项在最高限额1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祥在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卢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27元,由被告卢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时间 |
2021-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