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薛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0222********0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14民初01696号
案号
(2018)沪0114执37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薛波、薛友生应于2018年4月29日前归还原告李晓军借款本金80万元,并以8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7年9月1日起至两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薛波、薛友生应于2018年4月29日前支付原告李晓军律师费3万元;  三、如被告薛波、薛友生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被告薛波、薛友生应于2018年5月1日前支付原告李晓军违约金8万元;  四、被告上海蓝水化工有限公司应对被告薛波、薛友生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受理费12,100元,减半收取6,050元,财产保全费4,670元,共计诉讼费10,720元,由被告薛波、薛友生负担。被告上海蓝水化工有限公司应对被告薛波、薛友生的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该款被告应于2018年3月4日前支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18-05-30
发布时间
2018-11-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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