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钟祥市春祥化工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417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0802民初141号
案号
(2019)鄂0802执7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钟祥市春祥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彩虹的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2018年9月30日之前的利息5487324元,2018年9月30日之后的利息按本金1000万元以年利率24%计算);二、原告杨彩虹有权就被告钟祥市春祥化工有限公司抵押的300万吨磷石膏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何拥军对上述超出抵押物价值之外的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724元,减半收取57326元,由被告钟祥市春祥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19-04-15
发布时间
2019-09-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鄂0802执701号
立案日期
2019-04-15
执行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5487324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何拥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881741788261N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湖北省钟祥市双河镇双河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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