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叶鹏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2********17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15民初41748号
案号
(2019)沪0115执69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众飞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万元;  二、被告上海众飞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期内利息为112,500元,逾期利息为255,922.03元(针对本金为250万的贷款);  三、被告上海众飞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3月20日的期内利息270,000元、逾期利息1,086,814.12元,以及自2017年3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欠款本金6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1.25‰计算);  四、被告上海众飞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9万元;  五、被告庐江县海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何江海、叶鹏飞、李永红、张旬志、汪春兰对第一至第四项判决中被告上海众飞化工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庐江县海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何江海、叶鹏飞、李永红、张旬志、汪春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众飞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6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3,645元,由原告上海浦东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800元,被告上海众飞化工有限公司、庐江县海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何江海、叶鹏飞、李永红、张旬志、汪春兰共同负担70,84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19-03-19
发布时间
2019-05-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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