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82********58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05民初8913号 |
案号 |
(2021)川0105执20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事项:1、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20)川0105民初89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付款义务即强制被申请执行人杨婷向申请执行人成都光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转场费150000元及利息(以转场费本金15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9日起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申请强制执行之日为5800元);2、请求人民法院强制被申请执行人杨婷向申请人成都光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本案的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0)川0105民初89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杨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返还转场费15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判决书第二项判决被申请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该判决书已经依法送达并生效并已过债务履行期,但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支付任何款项。被申请人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时间 |
2021-04-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