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邯郸市裕隆化工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992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802民初689号
案号
(2017)豫0802执2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邯郸市裕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焦作市三泰机械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1250元及其利息(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74元,由被告邯郸市裕隆化工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7-02-16
发布时间
2017-12-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7)豫0802执295号
立案日期
2017-02-16
执行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14524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剑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42769923845XR
登记机关
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地址
磁县时村营乡陈庄村北(磁县煤化工产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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