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323********17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0323民初242号 |
案号 |
(2021)鄂0323执1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竹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周兴成支付货款16000元,并自2020年1月14日起按年利率4.15%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二、驳回原告周兴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x日万分之一点七五x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竹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4-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