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生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2226********16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内2921民初461号
案号
(2021)内2921执4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宁夏华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生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阿拉善盟铭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76万元,利息995.68万元;2020年3月31日之后的利息以576万元为本金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常莹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被告宁夏华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生洲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8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宁夏华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生洲负担,被告常莹负连带保证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1-02-19
发布时间
2021-04-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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