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洪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0121********259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藏0103民初228号
案号
(2020)藏0103执10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青海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藏泰坤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20 975.40元及违约金186 292.62元,上述款项合计807 268.02元;二、被告张洪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西藏泰坤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2 819.27元减半收取64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藏泰坤商贸有限公司承担673元,由被告青海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73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
省份
西藏
立案日期
2020-10-09
发布时间
2021-04-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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