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查小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7********1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481民初243号 |
案号 |
(2021)浙0481执14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兴海宁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 、被执行人李代云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1 0 0 0 0 0 0元并支付利息(暂计算至 2 0 2 0年 1 0月 2 8日为 9 5 6 4. 0 9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 、被执行人李代云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 4 6 0 0 0元。3 、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执行人海宁市嘉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抵押物(瓷砖 1 7 0 0 0 0片)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 1 2 0 0 0 0 0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 、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执行人李代云、雷水珍所有的抵押物【坐落于海宁市硖石街道农丰路 4 3 7号 1 0 2 0室的房产,权证号:浙( 2 0 1 7)海宁市不动产权第 0 0 5 6 2 3 8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 1 0 0 0 0 0 0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 、被执行人雷水珍对被执行人李代云的上述第 1、 2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 、被执行人任超超、查小龙对被执行人李代云的上述第 1、 2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额 6 0 0 0 0 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 、被执行人雷水珍、任超超、查小龙、海宁市嘉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李代云追偿。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 2 0 2 1年 3月 2 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 1. 7 5的加倍利息)。三、支付执行申请费 1 2 9 5 6元、诉讼费 7 1 5 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时间 |
2021-04-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