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三明市华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38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元民初字第2062号 |
案号 |
(2018)闽0403执恢2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钢都支行与被告三明市永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三明市华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建茂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HT9030230140004420号《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二、被告三明市永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钢都支行借款本金2800000元,并支付利息111234.93元(该利息暂计至2015年9月21日,其后利息按原合同约定计至本判决确认的履行期限内偿还借款之日止)。三、被告三明市永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钢都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0元。四、被告三明市华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建茂化工有限公司、三明市万事达矿业有限公司、曹金华、肖接祥、肖春英、吴邦春、叶建华、巫永安、陈建华、林芳、谢继文、熊日英、罗莲英、肖承杨、吕秋华、吕兴发、陈爱青对上述二、三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前述被告归还上述借款本息后,有权向被告三明市永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如果未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9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5890元,由被告三明市永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三明市华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建茂化工有限公司、三明市万事达矿业有限公司、曹金华、肖接祥、肖春英、吴邦春、叶建华、巫永安、陈建华、林芳、谢继文、熊日英、罗莲英、肖承杨、吕秋华、吕兴发、陈爱青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04-16 |
发布时间 |
2018-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叶建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40074382457XR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三明市梅列区红岩新村42幢101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