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叶昌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323********45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0382民初7946号
案号
(2021)浙0382执8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章仁生、吴玉薇应共同偿还原告乐清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1 4. 5万元、逾期罚息(截至 2 0 1 9年 2月 1 5日为 5 2 2 6元,自 2 0 1 9年 2月 1 6日起以本金 1 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1. 7 5 5%计算至 2 0 1 9年 8月 2 1日;自 2 0 1 9年 8月 2 2日起以本金 1 4 5 0 0 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1. 7 5 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本院虹桥人民法庭转付。二、被告叶昌松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章仁生、吴玉薇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 8 9 1. 5元,财产保全费 1 3 2 0元,由被- 5-告章仁生、吴玉薇、叶昌松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01-26
发布时间
2021-04-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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