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昌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3********45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0382民初7946号 |
案号 |
(2021)浙0382执8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章仁生、吴玉薇应共同偿还原告乐清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1 4. 5万元、逾期罚息(截至 2 0 1 9年 2月 1 5日为 5 2 2 6元,自 2 0 1 9年 2月 1 6日起以本金 1 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1. 7 5 5%计算至 2 0 1 9年 8月 2 1日;自 2 0 1 9年 8月 2 2日起以本金 1 4 5 0 0 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1. 7 5 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本院虹桥人民法庭转付。二、被告叶昌松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章仁生、吴玉薇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 8 9 1. 5元,财产保全费 1 3 2 0元,由被- 5-告章仁生、吴玉薇、叶昌松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时间 |
2021-04-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