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云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323********42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3民终1857号 |
案号 |
(2021)冀0306执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所述,王云波、海之星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欠妥,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2019)冀0306民初1547号第二项;二、撤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2019)冀0306民初1547号第一项;三、王云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秦皇岛市抚宁区阜康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借款利息203777.78元,秦皇岛海之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413元,减半收取3706.5元,由王云波、秦皇岛海之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853.25元,秦皇岛市抚宁区阜康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53.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413元,由王云波、秦皇岛海之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706.5元,秦皇岛市抚宁区阜康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706.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4-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