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葛喜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13********27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1221民初477号
案号
(2021)辽1221执3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铁岭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市喜鑫林农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10日内给付原告铁岭惠农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购车款共计603060元及利息(以60306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葛喜林、被告袁秀辉对被告沈阳市喜鑫林农机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执行。案件受理费4915.50元,由被告沈阳市喜鑫林农机有限公司、葛喜林、袁秀辉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时间
2021-04-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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