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白勇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423********0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421民初431号
案号
(2021)辽0421执2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丁福健与被告抚顺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抚顺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丁福健购房款185,000元及利息(利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8月18日始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丁福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75元,诉讼保全费1,545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抚顺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抚顺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4-01
发布时间
2021-04-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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