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306********0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306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9)豫0306执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孟州市豫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吉利支行借款1666442.43元及利息(其中2015年12月21日至2018年7月29日的利息为549227.54元;2018年7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以1666442.4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4325%计算);二、被告焦作锦浩化工有限公司、张海军、刘远锋、孟州市万客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李伟、张松枝、武现文、李天广、潘海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焦作锦浩化工有限公司、张海军、刘远锋、孟州市万客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李伟、张松枝、武现文、李天广、潘海霞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孟州市豫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吉利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31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5800元,共计44431元,由被告孟州市豫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焦作锦浩化工有限公司、张海军、刘远锋、孟州市万客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李伟、张松枝、武现文、李天广、潘海霞共同负担26878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吉利支行负担1755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1-17 |
发布时间 |
2019-0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