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汪中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922********84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7民终2785号
案号
(2018)川0781执2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汪中国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明米转让款1620万元及逾期利息(从2014年10月17日起按500万元本金计算、从2014年12月17日起按500万元本金计算、从2015年3月17日起按620万元本金计算,按月息2%计算至全部付清时止);二、被告汪中国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明米为本次诉讼委托律师的代理费100万元;三、被告汪中帅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被告汪中国、汪中帅不能偿还上述款项,由被告江油市万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不能偿还的额度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张明米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77800元,由被告汪中国负担100000元、被告汪中帅负担40000元、被告江油市万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78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8-01-22
发布时间
2018-07-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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