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支海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2624********37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1024民初4854号
案号
(2021)浙1024执7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支海军、胡彬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借款本金2 5 万元及利息( 利息含罚息至2 0 2 0 年1 0 月2 5日为59 5 4 44 9 元:之后按月利率1 8. 3%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一、被告滕汝龙对被告支海军的应付款项负进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 9 4 3 元,减半收取2 9 7 1 . 5 元,保全费2 1 2 0 元,由被告支海军、胡彬彬、滕汝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03-12
发布时间
2021-04-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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