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吕一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624********26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1024民初3354号 |
案号 |
(2021)浙1024执7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吕一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9 90 2 . 5 5 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 计算到2019 年5 月1 1日的利息、滞纳金共计9 8 18 . 0 8 元,之后利息、滞纳金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上述利息、滞纳金总计以月利率2 %为限)。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9 3 元,减半收取1 4 6 . 5 元,由被告吕一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仙居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时间 |
2021-04-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