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924********5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9民终3599号 |
案号 |
(2021)冀0924执1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所述,上诉人海兴县通源鑫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4民初664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高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上诉人海兴县通源鑫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以9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3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上诉人海兴县通源鑫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均由被上诉人高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时间 |
2021-04-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