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红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081********25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松滋民初字第01784号 |
案号 |
(2021)鄂1087执3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杨敏、谢红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工商银行贷款本金1450593.44元,利息18841.59元。并支付从2016年6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和计算标准据实计算。二、原告工商银行有权以被告杨敏、谢红姣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博创公司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松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04-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