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三明旭日纺织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747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425民初373号
案号
(2018)闽0425执11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三明旭日纺织有限公司应支付代偿款人民币1404657.19元给原告福建新德福化工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个月内付清。二、被告张金盾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福建新德福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83元,由被告三明旭日纺织有限公司、张金盾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8-11-08
发布时间
2018-12-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8)闽0425执1132号
立案日期
2018-11-08
执行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584102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金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425574719655R
登记机关
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大田县京口工业集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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