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三明旭日纺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47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425民初373号 |
案号 |
(2018)闽0425执11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三明旭日纺织有限公司应支付代偿款人民币1404657.19元给原告福建新德福化工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个月内付清。二、被告张金盾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福建新德福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83元,由被告三明旭日纺织有限公司、张金盾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11-08 |
发布时间 |
2018-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闽0425执1132号 |
立案日期 |
2018-11-08 |
执行法院 |
大田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584102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金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425574719655R |
登记机关 |
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大田县京口工业集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