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丽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301********28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京0112民初10963号 |
案号 |
(2021)京0112执40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志强、王碧玉共同偿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借款本金1 798 778.02元及逾期利息、复息381307.84元(逾期利息、复息计算至2020年1月7日),以上共计2 180 085.8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二、被告李志强、王碧玉偿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逾期利息、复息(逾期利息、复息的计算方式:自2020年1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三、被告李志勇、吴丽萍对本判决书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志勇、吴丽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志强、王碧玉追偿;四、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有权就本判决书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对被告李志强名下位于天津市武清区泗村店镇龙河路东侧恒颐园79-803号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 240.69元,由被告李志强、王碧玉、李志勇、吴丽萍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时间 |
2021-04-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