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焦林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326********00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0202刑初199号
案号
(2020)鄂0202执11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焦林芳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止。以上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李光霞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止。以上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林芬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二○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止。以上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杨有芬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止。以上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王喜兰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以上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冉顺芳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止。以上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程凤英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止。以上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电脑、sd卡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10-09
发布时间
2021-04-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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