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焦林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326********00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202刑初199号 |
案号 |
(2020)鄂0202执11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焦林芳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止。以上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李光霞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止。以上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林芬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二○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止。以上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杨有芬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止。以上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王喜兰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以上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冉顺芳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止。以上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程凤英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止。以上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电脑、sd卡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1-04-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