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223********25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0304民初303号
案号
(2021)桂0304执1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曾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蒋卫生借款人民币100 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自2019年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二、被告曾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蒋卫生律师代理费5 000元;三、原告蒋卫生对被告曾超所有的已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位于桂林市象山区同心路10号32栋2单元201室(原:象山区同心园303栋2-2-1号房)(他项权证号:桂(2019)桂林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087号)依法处置后所得价款按照办理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2 8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 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曾超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时间
2021-04-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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